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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58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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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户和纳税人销售的免税货物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严禁为非辖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凡未加盖公章,以及无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填写人签字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税款征收岗位人员在征收税款后,必须将税收完税凭证号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相关栏目内注明并签字;代开发票岗位人员为申请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相关栏目内注明并签字,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相关栏目内签字后,方可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申请人。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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