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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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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换发和启用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鉴于部分发票的票面规格较小,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和满足部分企业冠名发票套印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按比例作相应缩减,此种发票专用章确定尺寸为长轴25mm、短轴18.75mm、边宽1mm,具体式样不变。

二、发票专用章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合法机构刻制。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式样、规格监督制作,严把质量关,不得自行增加刻制内容和要求。

三、旧式发票专用章和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组织和宣传工作,确保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备查登记簿,在纳税人初次申领发票时,对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登记簿的式样由各市州局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在税务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发票的所有纳税人。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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