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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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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与国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一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

二、代征环节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征收标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征收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缴纳义务。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代征时间

自2016年5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邮政公司代征公告解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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