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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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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将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总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时,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将第二条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执行。”将附件1《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删除,新增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现将我省省内跨地区(省内跨市州、区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要求

1.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适用于省内跨市州、区县经营的总机构)》(以下简称《备案表1》)(见附件1)一式二份。

(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2.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总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适用于省内跨市州、区县经营的分总机构)》(以下简称《备案表2》)(见附件2)一式二份。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适用于省内跨市州、区县经营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备案表3》)(见附件3)一式二份。

(将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总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变更备案要求

1.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时,总机构需填报《备案表1》(一式二份),分总机构需填报《备案表2》(一式二份),分支机构需填报《备案表3》(一式二份)。

(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时,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2.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并分别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

(三)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变更备案要求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并办理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二条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比照57号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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