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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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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相关标准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湖北省内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情形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三、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30%以上发函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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