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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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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二条修改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印制手续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售票管理中心到省税务局集中办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了适应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全省道路客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开具道路客运发票的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

二、《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售票管理中心集中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

第二条修改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印制手续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售票管理中心到省税务局集中办理”。

三、《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包括机打客运发票和定额客运发票两类(票样附后)。机打客运发票为一式并列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规格为180mm×69.85mm,用于站内旅客乘车;定额客运发票为一式并列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规格为175mm×70mm,用于沿途上车旅客乘车、退票、代售道路客运发票和行李寄存等道路运输延伸服务。

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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