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修改为“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仅指即征即退减免税,下同)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1),经税务资格备案后,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资料(附件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产品、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等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