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税收政策,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鄂政发〔2001〕44 号文授权,省局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将全省范围内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对于因其他用途而开采沙石、粘土的(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仍按每立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