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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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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全文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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