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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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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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