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市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二)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