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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保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字体:

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保政发〔2007〕144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保山市城区(隆阳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6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1.腾冲县: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2.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三、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隆阳区板桥镇: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2.隆阳区其他建制镇: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3.腾冲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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