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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普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字体: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普政发〔2007〕151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普洱市城区(思茅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6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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