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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怒江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字体: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怒政发〔2007〕126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六库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兰坪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福贡县、贡山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5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金顶镇、六库镇: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2、其他建制镇: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3、工矿区: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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