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红政报〔2007〕110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个旧市城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10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7元;
二、开远市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7元、三级地段6元;
三、弥勒县、泸西县、红河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弥勒县: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10元、三级地段6元;
泸西县、红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四、其他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蒙自县: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
河口县:一级地段7元、二级地段6元;
建水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石屏县、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2.蒙自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3.河口县: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4元;
4.建水县、石屏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5.元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6.泸西县、屏边县、金平县、红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