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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7〕2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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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红政报〔2007〕110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个旧市城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10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7元;

二、开远市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7元、三级地段6元;

三、弥勒县、泸西县、红河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弥勒县: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10元、三级地段6元;

泸西县、红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四、其他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蒙自县: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

河口县:一级地段7元、二级地段6元;

建水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石屏县、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2.蒙自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3.河口县: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4元;

4.建水县、石屏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5.元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6.泸西县、屏边县、金平县、红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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