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迪政请〔2007〕80号)、《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迪政请〔2007〕80号文件中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补充请示》(迪政请〔2007〕93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3.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5元;
二、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