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云南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临沧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7〕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字体:

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临政发〔2007〕138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临沧市城区(临翔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5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云县、耿马县: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2元;

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县、沧源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三、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云县漫湾镇、大寨镇、大朝山镇、涌宝镇、茂兰镇、幸福镇,耿马县孟定镇、勐撒镇、勐永镇等9个建制镇: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凤庆县鲁史镇、小湾镇、洛党镇、勐佑镇、三岔河镇、雪山镇、营盘镇,临翔区博尚镇,永德县永康镇、小勐统镇,双江县勐库镇,镇康县凤尾镇、勐捧镇,沧源县勐省镇、岩帅镇、忙卡镇等16个建制镇: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1元;

各县(区)今后新设立的建制镇,按本县建制镇税额标准执行。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