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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西双版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7〕2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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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使用税额标准的请示》(西政报〔2007〕128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景洪市城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6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四级地段1元;

二、勐海县、勐腊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三、全州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关累边境航运经济区和磨憨边境贸易区参照执行)。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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