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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恢复对云南邮政企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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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3年,我局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3〕9号),明确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云南省邮政局机关、昆明邮区中心局和全省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八个民族自治州所有邮政局、所的房产税免征三年。今年6月30日该项政策已执行到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上述邮政企业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6月30日前,免征上述邮政企业房产税。该项政策执行期满后,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上述邮政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

二、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个别邮政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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