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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对建制镇的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划分标准的批复


云税地字〔1993〕0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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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迪庆州税务局:

你局迪税三字〔1992〕第16号《关于对建制镇的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划分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5〕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云南省税务局(85)云税二字第19号、云南省税务局(89)云税四字第91号文件的规定,为了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建制镇的征税问题,现明确:对建制镇按百分之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及其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建设规划区,不包括农村。你局反映的迪庆州纸浆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鉴于该厂位于镇规划区以外,适用税率应按百分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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