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自2012年10月24日起,第一条废止。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对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同时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