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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2〕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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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121024日起,第一条废止。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对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同时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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