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贯彻执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这两个税种的条例、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经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讨论,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路养护段系统和运政系统征免税问题。对以养路费和运政管理费作为事业经费来源的养路总段、段、道班及运政管理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单位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照章征税。
二、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征免税问题。为了体现党的优抚政策,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其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达不到35%,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三、关于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征免税问题。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商品房征免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建盖商品房、统建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出售后,应按房产所有权等有关规定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上建盖的简易房用于营业的征税问题。鉴于此类房屋数量零星,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由各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在水面和堤坝上建房的征税问题。鉴于在水面上建盖房屋情况特殊,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堤坝上建盖房屋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略)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