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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0〕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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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地区、大理、楚雄、怒江州税务局:

再次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盐矿企业的废渣场、排水场用地,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输卤沟(管)道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盐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云南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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