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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云税四字第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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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结合我省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矿企业

(一)煤矿企业的废渣场、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卤、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煤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矿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矿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矿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对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大部分属国家政策性亏损,为了照顾其实际困难,扶持煤炭工业生产发展,对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包括省、地、县国营煤矿和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后年底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煤矿企业在开征范围内从事其它工商业生产经营用地,则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除煤矿以外的其它煤炭企业的生产、生活及办公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的一平浪煤矿、羊场煤矿、来宾煤矿、田坝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1989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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