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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89)云税四字第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6-17
【字体: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的生活用地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与省局[1989]云税四字第44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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