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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87)云税四字第1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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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一二分局:

近来,各地税务部门在贯彻执行房产税、车胎使用税《条例》、《细则》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省局定了“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征收房产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一切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应先征收房产税,对已缴纳了房产税的房租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不缴纳房产税的房租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征用费是否包括在房产原值内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造价为计税依据的,因此,土地征用费不应征收房产税;但如果房屋原值已经包括土地征用费而又划不开的,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应如何解释

是指开征范围以外的农村和行政村。在开征范围以内的农村和行政村,都属房产税征收范围。

四、“公务用房”如何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本身办公用房以外的自用的房屋。

但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一切房屋,都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五、(略)

六、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又转租取得租金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凡已缴纳了房产税的房产,租用人又再转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但转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房租收入的营业税。

七、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建成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后再将产权移交甲方,应由谁缴纳房产税

应根据产权确定征税:在乙方使用期间,房产税由乙方缴纳,产权移交甲方后由甲方缴纳。

八、纳税人房屋附设的围墙、大门、水池、水塔、厕所等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

凡属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都应征税。有些单项设施在“固定资产”帐户上能划分清楚的,可分别确定征免。

九、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是免税的。但集体或个体户举办的上述单位自用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可以比照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的免税的规定免征房产税。

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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