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其内容和方法,明确责任,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同时要将其《办法》印发给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要时可组织防伪税控企业有关人员学习。
附件: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管理(试行)办法
为确保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采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唯一数据来源。
第二条 存根联数据是指防伪税控企业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第三条 存根联数据采集是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存根联数据。
第四条 存根联数据采集由征收机关负责。
企业抄税
第五条 防伪税控企业,每月必须根据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抄税。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IC卡管理模块中的“抄税”子目录中进行。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必须进行写IC卡、销项备份软盘、打印销项报表等三项工作。对于有主、分开票机的企业,分机执行以上三项工作后,到主机进行汇总,汇总后的主机分别执行写IC卡、打印销项报表、汇总数据输出到软盘等三项工作。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写入IC卡中的数据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内的有关数据,内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汇总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
第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销项备份软盘为企业开票后存入PC机硬盘中的数据,主要是开具发票的明细数据。
第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销项报表即对当月的销项清单及统计资料进行打印。打印资料主要包括:销项正数发票清单、销项负数发票清单,销项正数作废发票清单和销项负数作废发票清单。
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结束后,必须将打印的销项发票清单与企业实际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在销项发票清单上签章。
报税审核
第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在每月8日前,必须持有关报税资料向主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报税。
第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向征收机关报税必须持以下资料:
1、税控IC卡。
2、销项备份软盘,即存有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的软盘(以下简称软盘)。
3、企业签章后的销项发票清单。
4、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使用主、分开票机的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必须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少于开票机数据)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对防伪税控企业报送的报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地审核。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要按照“责任到人,分人盯户”的方法建立防伪税控企业的联系制度,确定联系人,联系每户防伪税控企业。对报税资料的初审工作由联系人负责。
第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联系人具有下列职责:
1、对未按规定进行报税的防伪税控企业进行催报。
2、对报税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实企业当月开具发票份数及起止号码(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3、对逾期不报税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4、对提供虚假报税资料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经过初审的报税资料,联系人应在销项发票清单上签字后,才能移交下一岗位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对报税资料进行复审工作由报税岗位负责。报税岗位必须设主副岗。
第二十条 复审工作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报送的软盘首先进行查毒,发现病毒的立即杀毒。
2、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
3、对销项发票清单中的销项发票使用份数与软盘中的发票使用份数进行核对。
4、对报税企业擅自修改软盘报税数据提出处理意见。
数据采集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存入报税子系统。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应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少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补录”操作,补录完成后,通过报税子系统“磁盘数据稽核”功能将存根联数据传至报税子系统。
第二十四条 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存根联专用发票份数与销项发票清单、全部存根联发票份数一致,软盘明细可读入报税子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报税子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改变或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料等原因,致使企业未在规定时期内报税,按报税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与IC卡数据核对不一致,无论是软盘数据大于还是小于IC卡数据,必须在当月查明原因并采取解决措施。征收机关要建立软盘数据与IC卡数据核对不一致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上月的抵扣联滞留票,征收机关必须通过认证系统对相应存根联进行补录,杜绝抵扣联缺联票的产生。
第三十条 规定报税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第三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第三十二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特殊规定时间除外)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考核分析
第三十三条 存根联数据的采集是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采集的重要内容之一,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及时、准确、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存根联数据采集的考核制度,考核存根联数据的采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存根联数据采集的考核指标为存根联采集率。
第三十五条 存根联采集率为已的存根联发票份数与应采集的存根联发票份数之比,即已采集的存根联发票份数与已采集的存根联发票份数和缺联票、滞留票之和的比。
第三十六条 存根联采集率要求达到100。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存根联采集率的通报制度,在每月“三级比对”完成后,通报各地存根联的采集情况,并且在每个季度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八条 每月存根联采集率在全省后三名且采集率低于995的地、州、市局,其一把手或分管局领导须到省局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存根联采集率的分析制度,及时分析采集率未达到100的因素,对每份滞留票和缺联票均应说明未采集的原因。
第四十条 对存根联采集率未达到100的分析情况,各地、州、市局在每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次月5日前,省局将影响上月存根联采集率的因素反馈各地、州、市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1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