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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交通厅
关于农用运输类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20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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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079月额6日起,第二条”农用三轮车“征收车购税废止。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云国税函〔2007〕57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农业(机)局、交通局、代征车辆购置税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州的部分农机(车)户对农用运输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提出疑义,据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9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农用运输车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各地农机监理机构在对其办理牌证登记注册时,购置人必须出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对符合《暂行条例》规定范围的农用运输车,即: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等两类车的,购置人应主动到当地代征车辆购置税办公室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原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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