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最高开票限额的百万元进行
发行。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只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不需再办理其他代开手续。
三、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七联电脑票代开的,第一、五、六、七联税务机关留存,其他联次交纳税人;使用六联电脑票代开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53号试行办法执行。
四、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五、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