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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4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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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的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销售实物黄金预征率确定为1.9%。

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及其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认定条件不受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及辅导期的规定限制,可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和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税收资料。

三、《通知》可参照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1〕31号、云国税函〔2004〕870号及其他相关文件有关规定具体操作执行。

四、上述各金融机构经营除黄金以外的其他贵金属业务(如白银交易业务等)的操作行为和规程与黄金交易类似的,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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