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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1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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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新增的和在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范围内的消费税纳税企业,必须将政策精神宣传到户,以确保今年4月1日起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顺利进行。

二、在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本地消费税税源结构情况,并将具体纳税企业名单于2006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局(表样附后)。

三、省局将于4月征收期结束后,修改和维护综合征管系统的有关信息,保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申报纳税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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