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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20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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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饲料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经研究,现对我省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销售免税饲料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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