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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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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81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5〕308号)两个文件。对猪、牛、羊等畜产品(包括活畜和鲜肉,以下简称“畜产品”)增值税的征管,不再实行委托定点屠宰场代征税款的征收办法。

各地应加强对经营畜产品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畜产品的,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账务不健全的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的实行按次征税,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畜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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