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通知》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凡与《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严格按《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凡《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取得此种发票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6%或4%征收率简易征收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对开具的普通发票收回后进行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