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抵扣范围内机动车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结合我省实际,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前6位行政区域代码+后9位组织机构代码),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的纳税人识别号所包含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与车辆购买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致性,确认一致后给予办理相关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