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生产有机肥产品(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时,应先将所生产的有机肥产品送交具有相关资质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合格报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先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的名称已发生变更,也有一些新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承担检验、检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经与相关部门商定,现将有机肥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重新确定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即全省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具有有机肥产品(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检测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均可承担有机肥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检测机构的通知》(云国税函〔2008〕4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