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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做好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2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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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对文中税务机关名称进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有效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落实“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提高机动车辆管理和税收的征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协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户提交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应给予积极指导和帮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管理和便民到乡镇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时,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应派人到现场办理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完税手续。

二、州、市、县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州、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配合,相互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和车辆注册登记的情况。对州、市、县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的部分纳税人购买的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即车辆登记注册后的车辆牌照号码、登记地点和上牌时间等),州、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提供。

三、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生产销售的机动车辆车型进行界定,区分不同类型的汽车与拖拉机,分别按规定征(免)税。对生产、经销超出拖拉机技术标准的车辆,而冠以拖拉机之名报税,隐瞒真相,侵蚀税基的,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拖拉机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二、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拖拉机运输机组是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并且注明:

(一)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括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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