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程序、规程有充分了解,并对照文件规定明确各环节职责,为7月1日文件正式执行做好准备工作。
二、6月30日前,发票发售、管理部门必须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对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下同)现有未使用的统一发票也应逐票加盖戳记,确保7月1日后企业所开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都盖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所盖戳记由区县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自行刻制,全省统一规格为20mm×;40mm条形戳记,分两行刻写区县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名称(简称,例如:XX县国税局)(删除)和代码。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区县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只需盖于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和“报税联”(可盖于发票“备注”栏内),其余联次不需加盖。
三、积极向纳税人(包括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机动车经销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各种清单或报表做好必要的辅导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省局将与省公安车管部门协调联系,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交换办法。其他相关的信息采集方法、传递路径及所采用的软件和规程等,待总局通知明确后部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