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加大契税征管力度,堵塞征收漏洞,保证契税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做好与土管、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氛围和人人协税护税的征管环境。
二、契税直接征收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过渡的办法。在目前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情况下,先在版纳、怒江、迪庆三个州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必须维护和遵守“先税后证”的规定,没有契税完(免)税凭证的,土管、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负责追缴所漏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为确保征收机关和协税、护税单位税源控管必要的经费开支,契税未全面实行直接征收前,原来确定的代征手续费的列支渠道和列支标准不变。
五、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建立健全财政、地税、土管、房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多头发放房地产证问题。取消房地产私下交易,凡买卖房屋不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对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虚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应按地税和土管、房管部门共同拟定的当地房地产交易基准价格或下限价格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进一步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土管、房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相关部门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