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已经2012年5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二、保险机构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公共交通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机动车主尚未办理免税手续,不能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同时,要通知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
对新购置的摩托车,凡《居民身份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并且,购车发票的客户名称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保险机构应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待机动车主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由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并报保险机构。
四、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或者纳税人有欠税的,由纳税人直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在投保人未缴纳车船税或者未办理免税证明手续之前,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六、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在纳税人办理交强险业务之前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七、保险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填报《车船税扣缴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税款。保险机构申报解缴税款时,应同时报送《未代收机动车车船税报告表》(见附件1)。
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报送有关资料,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等事宜。
八、保险机构不能按期申报扣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十、县级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工作,并相互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一、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代收手续费。
十二、税务机关应将办理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保险机构。同时,应建立《车船税免税明细表》(见附件2),对免税机动车辆进行统计。
十三、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州、市税务局为单位填写《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违法处理记录表》(见附件3),将有关情况向省税务局报告,以便省税务局及时按季通报云南保监局。
十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