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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13〕1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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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自201994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注释:对文中税务机关名称进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关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征缴统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

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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