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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6〕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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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对文中税务机关名称进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各州、市税务局在贯彻该通知的第三条,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比例幅度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须报经省税务局确定后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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