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欠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会计核算数据和有关的纳税资料档案进行核实、确认。
二、对既有增值税欠税、又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纳税时必须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抵减不完的增值税欠税须在下期留抵税额中继续抵减,直至抵减完全部增值税欠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进大于销”及欠税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