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文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地税、国税部门联合测算基础上,依据《办法》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确定了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确定其计税毛利率。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分市(州)、分区域确定了各自的计税毛利率。公告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的具体内容。
公告第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由于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按季(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