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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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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现对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应当分别核算取用水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二、纳税人应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

三、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

月3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审批机关。纳税人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5)。

五、纳税人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附件2)和《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附件3)。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须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5)。

六、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4)。

七、除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2月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八、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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