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2017年11月24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明确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2018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7〕67号)。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八条,主要在水资源税信息采集、水量核定、纳税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明确信息采集的相关问题
为掌握水资源税税源状况,《公告》第二条对纳税人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等规定,《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申请、下达及报备的有关要求。
(二)明确水量核定的相关要求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根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核定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公告》第四条对纳税人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计算和申报水资源税,《公告》第五条明确纳税人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适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同一纳税人如果涉及不同行业或类别的,也应按行业或类别分别填报纳税申报表。《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减免申报事项;《公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三、其他规定
《公告》第一条和第八条分别对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适用税额标准和《公告》的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