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办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二、困难减免的办理
(一)申请
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之一的,可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确有困难等相关资料: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4.其他相关资料:第(一)、(三)、(四)种困难减免情形需分别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改制重组批文或相关法律文书、用工安置合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材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是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按年减免。
(三)办理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
本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