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要求,我局对2016年6月1日前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