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我局对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出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