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