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了一些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在销售机动车时随同赠送货物的发票开具问题。
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修改以前,对6号公告要求的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暂时调整为在“车辆类型”栏车辆类型后写明“(含赠品)”。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
销货方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